日期:2021-05-24 浏览 返回公告列表
关于共享经济、平台经济中有关灵活就业的全国第一个地方标准,在2021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了。此次地方标准是由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台发布的,从前言部分的起草单位可以看到,天津的云账户是这则地方标准的发起人。产业界有一种说法:一流企业做标准,二流企业做品牌,三流企业做产品。这说明,很多从事平台经济灵活就业服务的机构已经具备了充分的意识,并开始行动着手对灵活就业市场进行制定规则。这个DB中的第一个定义,就是“灵活就业人员”:自我雇佣并以个人身份从事合法合规生产经营活动的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市场主体。与传统概念中灵活用工所涉的非全日制用工、劳务派遣工等不同,“自雇”和“经营”是整个定义中的两大核心关键词。这也恰恰是文件撰写的高明之处,避开了“用工”的劳动关系性质,和老费之前提到的“自雇式经营”概念义是一致的。其实在整个标准中,更像是描述在自我雇佣形式下的互联网平台经营组织方式。既然是经营活动,就有没有到底灵不灵活一说。灵活就业人员中的“灵活”二字,也只能算是不至于太过突破传统概念的暂时引用。也不难理解,毕竟因为标准文件的题目,就是限定在共享经济平台下的。这份灵活就业地方标准,在对灵活就业人员特征、服务流程、系统建设、数据信息、人员管理等方向提出了框架,还是颇有建树。
在去年(2020年)七月底,广东人社就出台了《广东省灵活就业人员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原文截图我放到了最后,有兴趣可以对比看一下。这应该是全国关于灵活就业进行规范的首个文件。有意思的是,上面提到的灵活就业人员主要包括:(一)个体经营者;
(二)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三)新就业形态人员(包括依托电子商务、网络约车、网络送餐、快递物流等新业态平台实现就业,但未与新业态平台相关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大家可以关注一下这段描述,似乎还是有讨论的空间的。很多人关心,天津从3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共享经济平台灵活就业人员互联网管理与服务指南》有没有约束力,是不是强制执行呢?根据最新的《标准化法》第二条规定:“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因此,地方标准的出台,只是推荐性文件,并不具备法定的强制执行力,但标准的制定和倡导,有利于促进对共享经济和灵活就业管理的全面共识。我们在等待更多地方出台类似标准文件的同时,也希望看见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毕竟互联网经济下,地域的限定已经打破,用地方标准去框设一个经济体量还比较大的全国性快速发展的业态,显得过于单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