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秘滴滴灵活用工

作者:hnz_admin 日期:2021-06-07 浏览

作为灵活用工的“大户”,滴滴一直在灵活用工行业身体力行。

 

近日,滴滴再获委托代征资质。海南省海口市税务局在其官网公开数十份来自不同地市的委托代征信息公告,授权上百家企业、机构委托代征资质,其中滴滴等新兴领域企业赫然在列。其实不止在海南,滴滴还拿到了天津、湖南等许多地方的委托代征资质,并且在每个省会城市都注册了公司,如此一来,相比美团、饿了么等平台,滴滴能够最大化地解决税源迁移问题。

 

近些年,共享经济的迅速发展,给企业用工方式带来了巨大改变,“平台企业模式”崛起。所谓平台企业模式,是指供应方代表为劳动者,需求方为企业,平台聚集供应方和劳动者,建立两者之间的联系,创造灵活机动的新型就业机会。在这种模式下,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转化为更为灵活的商务合作关系,并带来“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用人观念的变化。

 

滴滴采用事业部制结构,业务类型主要包括出租车、专车、快车,以及针对不同人群需求推出的优享、商务、豪华等,成为城市中应用最广泛最普遍的出行方式。过去8年,累计有逾3100万司机和车主在滴滴平台获得灵活收入,其中既有全职工作者,更不乏灵活用工人员。

 

灵活用工正成为滴滴运营的重要支柱。社会对其的评价是,充分认可滴滴在解决居民就业、拓宽就业渠道、便利居民出行等方面的贡献,但对滴滴灵活用工也不乏指责,如滴滴司机素质不齐、驾驶技术差、事故承担责任不明等,这些灵活用工问题都直接影响到客户利益和平台口碑。

 

滴滴采用灵活用工无疑具有巨大好处,滴滴司机主要是以兼职人员为主,且人员来源多元化,工作时间灵活,如果需要一份具有高自由度的工作来兼顾赚钱与家庭,那么滴滴算是一个优选的选择,尤其是疫情初期,滴滴为暂时无法就业的群体提供了短期就业岗位,缓解了收入等生活压力。

 

但若想通过滴滴发家致富,那么滴滴的抽佣规则会让你面对现实。做滴滴司机非常辛苦,如果要做到全职的程度,那么每天工作10小时+在所难免。但这10个小时挣到的钱并不全属于自己,乘客端支付的车费远远高于滴滴司机收到的钱。滴滴公布的2020年网约车业务数据显示,滴滴网约车司机收入占乘客应付总额的79.1%,这就代表着滴滴的佣金抽成已经涨到20.9%。除去佣金,滴滴司机还要再除去车辆的车损费、空驶及运输成本、通讯成本、自然损耗、意外风险、保险及保养等各种费用,所剩的钱才真正构成纯收入。据询问一位滴滴司机,全职跑滴滴,除去成本,一个月赚个78千应该是可以的,但是代价是司机几乎每天花费10个小时在路上接单和等单。

 

对于滴滴灵活用工,社会反映较多的问题还集中在滴滴招聘门槛较低、灵工司机素质不齐问题上,比如同乘客交流时不礼貌、故意放慢行驶速度加收费用、边看手机边开车,还有个别更严重的典型案例,比如司机在订单结束后抢劫乘客手机;乘客酒后携带大量现金和贵重物品乘车,司机趁乘客下车去厕所时见财起意;双方离线私下交易后司机对乘客进行强奸或强制猥亵,以及语言骚扰、肢体骚扰等。当然,有些冲突并不是由于滴滴司机一方引发,据统计,约46%的案例为乘客醉酒后在车内呕吐、要求司机违规行车、踢踹车门、对线路及费用存异以及抢夺方向盘、行车中触碰汽车档位等行为引发司机不满,司乘双方言语呛火引发冲突。约30.6%为乘客在非醉酒状态下,因在车内吸烟、污损车饰、要求超速行驶、超员载客等不当行为遭到司机制止、拒绝后,双方言语升级引发冲突。

 

社会对于滴滴灵活用工反映强烈的领域还包括平台企业培训不够、对员工关心力度不足等。对于滴滴出行来说,滴滴司机的培训就比较少,在滴滴软件里只有简单的新人入职教程,并没有对新员工的系统培训。但对于一家企业来说,如果企业想要营造核心竞争力,必须在企业文化以及员工必备素质方面多加管理,同时还要关心员工。如果福利保障过于简单,灵工人员往往缺乏企业认同感,离职率就会较高。前段时间,滴滴被八部委联合点名批评抽成高之后,似乎做了反省,最近推出不少优惠政策。近日,滴滴在部分城市上线了0.01元低价抢购加速卡的活动预告,凡是完成每周任务,即可低价解锁下一周“全时段”的流水加速卡权益,这被业界认为是对滴滴司机的间接福利。

 

其实滴滴的高抽佣比例,一直被市场所讨论。最近这段时间,包括滴滴、高德等在内的网约车平台之间的争斗已经上升到白热化阶段。以高德、一喂顺风车为首的聚合平台,抓住了滴滴的命门——“居高不下的抽佣”,网罗了30多家网约车平台成立“免佣联盟”。此举彻底在网约车界孤立了滴滴,大量司机流失到高德,滴滴坐立难安。基于此,滴滴此次对司机群体收入作出让步,也获得了颇多肯定。

 

社会对于滴滴灵活用工关注的另一个焦点是平台企业与员工之间劳资关系模糊不清问题,以及平台企业灵活用工产生的劳动纠纷问题。滴滴平台和滴滴司机之间的法律关系,一直处于模糊状态。在实践中,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布的《关于确认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对劳动关系作出认定,明确了未订立劳动合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构成劳动关系:一是主体合法;二是劳动者事实上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而且受到用人单位的管理;三是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构成了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而属于劳务关系则需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双方提供劳务过程中不存在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二是劳动者提供一次性或者特定的劳动服务;三是若无特殊约定,生产资料由劳动者提供。由此可见,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主要是区分劳动者的独立从属关系,还要参考灵活用工人员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等是否依据自身决定。

 

在滴滴平台和滴滴司机中,滴滴提供网络平台,滴滴司机自己营运车辆,营运车辆是滴滴运输中最重要的劳动工具,劳动者自己提供劳动工具从事劳动,因此不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同时,滴滴司机相对独立,在工作过程中不受雇主的控制,滴滴平台也不提供任何保底的收入和社保等,因此应该判定为劳务关系。

 

当然也有专家认为,滴滴平台和司机关系应划为合伙关系。合伙是指由两个以上的人为了共同的经济目的,按照共同协议组成联合体,联合体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在滴滴平台与滴滴车司机的法律关系中,滴滴平台提供网络服务、客户资源,滴滴司机提供滴滴车辆,双方共同出资,从乘客中收取的运费,滴滴平台与滴滴司机按约定比例分配。在合伙运营中,滴滴司机造成他人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滴滴平台与滴滴司机应共同承担责任。

 

不管从属于何种关系,确定的是,滴滴司机的权益保障仍需持续推进。对此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3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支持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发展激活消费市场带动扩大就业的意见》,提出强化灵活就业劳动权益保障,探索多点执业、探索适应跨平台、多雇主间灵活就业的权益保障、社会保障等政策。滴滴平台近日也成立了网约车司机生态发展委员会,在司乘关系上,委员会围绕司乘纠纷、费用纠纷、虚假投诉等场景进行平台规则的升级,避免司机在接单服务中受到不公平对待。

 

以点带面,包括滴滴灵活用工在内的“灵工经济”已经不是一个新概念,随着移动互联网技术迅猛发展,在当前“互联网+”的时代背景下,企业的组织管理向平台化的方向转变,将来会有越来越多的劳动者以更加灵活的就业方式获取工作报酬。“灵工经济”不仅将资源的供给方和需求方高效匹配,还能促进传统产业变革,推动新兴产业发展,并创造大量就业机会,值得寄予更多期待。